(2016)皖0225执5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梅华与安徽大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华,安徽大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5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梅华,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大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五华商住中心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16683T。法定代表人:梁俊,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王梅华与安徽大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中,查封了为保全财产提供担保的朱云松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凤河路工行宿舍北楼304室的房产。现该案已审理完毕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王梅华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人朱云松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朱云松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凤河路工行宿舍北楼304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