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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868号原告冯某某,农民。被告王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杜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