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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011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玉翠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011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玉翠(曾用名张广秀),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王丽,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翠与被执行人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丽在濉溪县交通运输局以安徽宇盛建设工程公司名义承包的宿涡路A标段工程款收入37322元[标的款36000元、案件受理费882元、执行费4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占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泽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