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7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桂万柳、方群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桂万柳,方群,黄山市捷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7371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祥,住长沙市。被告桂万柳,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方群,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黄山市捷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徽州区。法定代表人桂万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桂万柳、方群、黄山市捷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桂万柳、方群、黄山市捷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桂万柳、方群、黄山市捷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万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方可支取;二、如被告桂万柳、方群、黄山市捷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账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杰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