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7101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胡韶华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韶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7101民初113号原告:胡韶华,女,199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526号。主要负责人:许建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胡韶华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韶华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韶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8.5元,由胡韶华负担。审判员 龚 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思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