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安徽宏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汉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宏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汉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3079号申请人:安徽宏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环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049191894(1-1)。法定代表人:洪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必宽,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王汉梅,女,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申请人安徽宏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宏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汉梅所有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汉梅所有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