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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继忠日杂商店与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牙克石市继忠日杂商店,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532号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继忠日杂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经营者徐继中,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梁和成,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继忠日杂商店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额90036元。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继忠日杂商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承诺每月给付100万元,分期给付包括本案和其它案件,直至给清为止。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继忠日杂商店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5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红 英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