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立文与被执行人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文,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文,男,1970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强,男,1970年5月5日生,汉族,现在宁江区申请执行人王立文与被执行人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489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魏强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立文劳务款52000元,此款于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6年3月15日前给付47000元;案件受理费55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489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