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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立文与被执行人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文,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文,男,1970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强,男,1970年5月5日生,汉族,现在宁江区申请执行人王立文与被执行人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489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魏强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立文劳务款52000元,此款于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6年3月15日前给付47000元;案件受理费55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489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