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7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杰诉陆超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杰,陆超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7564号原告吴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濮家良。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唯。被告陆超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杰诉被告陆超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吴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欢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喻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