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2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汪波诉灯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波,灯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辽1002行初49号 原告汪波,女,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书然,辽宁张书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彩凤,辽宁张书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灯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灯塔市政务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马纪鹏,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伟,辽宁杜金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于坤霞,女,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汪波诉被告灯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波承担。 审 判 长 陈 月 代理审判员 翁晓曼 人民陪审员 胡瑞伦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