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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松民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松民初字第01046号原告尹某某,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锦州市古塔区。被告陈某某,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居住地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尹某某经传票传唤,到庭参加诉讼,但在庭审过程中,中途退庭回家领取欠条原件,在本院给予的合理期间内原告尹某某未到庭,也未向本院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海生代理审判员  贾 雪人民陪审员  蒋 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