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松民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松民初字第01046号原告尹某某,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锦州市古塔区。被告陈某某,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居住地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尹某某经传票传唤,到庭参加诉讼,但在庭审过程中,中途退庭回家领取欠条原件,在本院给予的合理期间内原告尹某某未到庭,也未向本院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海生代理审判员 贾 雪人民陪审员 蒋 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