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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凤文、赵秋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628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义州镇迎宾路38-21号。法定代表人周保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某,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1年5月10日生,锡伯族,住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5年5月5日生,汉族,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某某、赵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727执6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