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402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雷某1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1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40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1,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羁押于安顺市第二��守所,现在安顺市西秀区康复中心治疗。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1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雷某1提出上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安市刑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9日以西区检公诉刑追诉(2016)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指控被告人雷某1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子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雷��1通过租赁方式从车主易某1处租赁到越野车后,通过朋友从贵阳伪造该车车辆登记证书、车主易某1的身份证件,自己则伪造与易某1的车辆转让协议,于2014年8月31日在隐瞒车主真实身份情况下将该车以人民币5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罗某1。现该车已被车主易某1追回。经审理查明,越野车登记的所有人为易某1,该车在被告人雷某1开设的“安顺市西秀区云峰洪发租赁行”用于租赁。2014年8月,为利用该车融资,被告人雷某1提供易某1的身份证信息在贵阳市找人伪造了易某1的身份证,并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行融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雷某1辩称:车辆没有过户,其没有将车辆卖给罗某1,只是将车辆抵押给罗某1借钱;���押车辆借钱后归还罗某1两万元钱,并将车辆拿给罗某1变卖;其使用的假身份证系复印件,系其提供易某1的真实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在贵阳让他人伪造的。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1伪造居民身份证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1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1犯诈骗罪,因提供的主要证据相互矛盾,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雷某1提出只是将车辆抵押给被害人借钱的辩解因现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1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辉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肖  树  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林海(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