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林瑞荣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民催4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林瑞荣。委托代理人赵海波。申请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2000051/2292125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出票人为德清县东港纸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德清吉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浙江德清湖商村镇银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宣 艳审 判 员 陈建平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钟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