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3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362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商丘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住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保湾大队西保湾村民组(八一路与平原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李田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生,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75号1号楼410号,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0553。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建,男,汉族,1987年9月28日出生,住邹城市峄山镇大故村***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夏清,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塘子街**号。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张宗德,男,1958年4月4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天宝寺村科技胡同**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明,济宁任城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商丘市行政中心综合楼一层。负责人:杨广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雷,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张某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商丘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刘某、夏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5日已作出(2016)鲁0811民初3629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刘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N×××××重型危化品运输货车一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建驾驶的车牌号为豫N×××××重型危化品运输货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