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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民初4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寿江与被告杨尚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寿江,杨尚龙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4237号原告:李寿江,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杨尚龙,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原告李寿江与被告杨尚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因地址有误被退回。后本院依据所查询的被告户籍地址上门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故本案依法须公告送达,本院已以口头和书面分别通知原告预交公告费,但原告逾期未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的,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须公告送达,原告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预交公告费,致本案诉讼不能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 前 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