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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欧阳艳辉、欧阳新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阳艳辉,欧阳新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3305号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行法律事务部副经理。系特别授权。被告欧阳艳辉。被告欧阳新阶。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艳辉、欧阳新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欧阳艳辉、欧阳新阶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欧阳艳辉、欧阳新阶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刘胜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祝 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