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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攸县繁荣出口花炮厂、欧繁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攸县繁荣出口花炮厂,欧繁荣,贺小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18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负责人陈湘鸿,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勇,副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攸县繁荣出口花炮厂,所在地攸县大同。法定代表人:欧繁荣,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欧繁荣,男,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贺小容,女,农民,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攸县繁荣出口花炮厂、贺小容、欧繁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攸县繁荣出口花炮厂、贺小容、欧繁荣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期履行通知书,在限期内被执行人攸县繁荣出口花炮厂、贺小容、欧繁荣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攸县繁荣出口花炮厂、贺小容、欧繁荣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攸县繁荣出口花炮厂、贺小容、欧繁荣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