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2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群林与邵建军、周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群林,邵建军,周丽娟,长沙市新领地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2062号申请执行人吴群林被执行人邵建军被执行人周丽娟被执行人长沙市新领地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建军。申请执行人吴群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建军、周丽娟、长沙市新领地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105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邵建军、周丽娟、长沙市新领地大酒店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吴群林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05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夏记香执 行 员 孙 静执 行 员 曹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