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金柱与包青格乐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柱,包青格乐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金柱,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个体工商户,住址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宝力高居委会434号。被申请执行人包青格乐图,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巴扎拉嘎兽医站职工,住址科右中旗额木庭高勒苏木巴扎拉嘎工作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2222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包青格乐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包青格乐图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包青格乐图在科右中旗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收入,每月冻结人民币2000.00元,直至冻结人民币91,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秀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