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34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赵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赵亮亮,孙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3405-1号原告张建华,女,1970年4月23日生,职员,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赵亮亮,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孙丽,女,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职员,住地吉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诉被告赵亮亮、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的存款予以冻结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孙丽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20万元;二、对原告张建华位于九台区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俊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