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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34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赵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赵亮亮,孙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3405-1号原告张建华,女,1970年4月23日生,职员,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赵亮亮,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孙丽,女,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职员,住地吉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诉被告赵亮亮、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的存款予以冻结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孙丽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20万元;二、对原告张建华位于九台区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俊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