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0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河南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玉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玉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0473号原告河南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居住社区55号楼西3单元5层东户。法定代表人何松青。委托代理人刘稚鹤、刘贺(实习),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丰。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玉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所起诉的被告陈玉丰身份不明确,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待原告明确被告身份后,可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