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5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杨春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英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5727号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XX,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杨春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杨春英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