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祥元与许乾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祥元,许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徐祥元,男,1970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许乾明,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申请执行人徐祥元与被执行人许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198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许乾明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一初字第02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启智审判员 吴兆明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