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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杨恒升与孙长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恒升,孙长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685号申请执行人杨恒升,男,194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孙长俭,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4民初20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杨恒升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长俭现无执行能力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4民初2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