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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5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757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徐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