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执2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艾曼连鞋业有限公司、温州爱罗实业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艾曼连鞋业有限公司,温州爱罗实业有限公司,温州浙康进出口有限公司,苗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执2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负责人:胡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贤、办泽,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艾曼连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沿江工业区(温州市春雷家具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75906488-6。法定代表人:康健。被执行人:温州爱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山路150号。组织机构代码:76963440-8。法定代表人:戚永钱。被执行人:温州浙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江滨东路金迅达大厦A幢803室。组织机构代码:76798806-9。法定代表人:杨伟东。被执行人:苗光辉,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温州市鹿城区,现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浙温商外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艾曼连鞋业有限公司、温州爱罗实业有限公司、温州浙康进出口有限公司、苗光辉信用证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1200万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各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扣划了被执行人浙江艾曼连鞋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244.94元,发现被执行人温州爱罗实业有限公司、温州浙康进出口有限公司、苗光辉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浙江艾曼连鞋业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本案主债务人温州信合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处置抵押物后,受偿2000733.67元,并申请将被执行人浙江艾曼连鞋业有限公司、温州爱罗实业有限公司、温州浙康进出口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本院认为,本案各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上述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执2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苗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