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刑更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曹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547号罪犯曹炜,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塞县,住安塞县沿河湾闫家湾行政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宝刑初字第00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又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执行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7日送入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13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炜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曹炜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曹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