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新大发(福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何清溪、何清水、王金展、石狮市祥鸿布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祥鸿集团厦门凯鑫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大发(福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祥鸿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何清水,王金展,何清溪,福建祥鸿集团厦门凯鑫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新大发(福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侯智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石狮市祥鸿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何作潮,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何清水,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王金展,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何清溪,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福建祥鸿集团厦门凯鑫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法定代表人:何清水,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新大发(福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清溪、何清水、王金展、石狮市祥鸿布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祥鸿集团厦门凯鑫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122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何清溪、何清水、王金展、石狮市祥鸿布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祥鸿集团厦门凯鑫进出口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新大发(福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代垫款2225391.95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向何清溪、何清水、王金展、石狮市祥鸿布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祥鸿集团厦门凯鑫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何清溪、何清水、王金展、石狮市祥鸿布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祥鸿集团厦门凯鑫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在2016年5月4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何清溪、何清水、王金展、石狮市祥鸿布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祥鸿集团厦门凯鑫进出口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何清溪名下房产已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依法发函申请参与被执行人何清溪财产拍卖款的分配,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有欠款2225391.95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清溪、何清水、王金展、石狮市祥鸿布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祥鸿集团厦门凯鑫进出口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新大发(福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6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