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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王怀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怀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怀志,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本院在执行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怀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王怀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锡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