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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刑更2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仕兵盗窃、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仕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2878号罪犯王仕兵,男,1992年8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0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1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仕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五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2016年10月1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仕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综合记功;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监狱表扬。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有前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仕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仕兵减刑二个月的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仕兵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慧审判员 韩建丰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