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景玉与邳州市赵墩镇闫家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景玉,邳州市赵墩镇闫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2089号原告:马景玉,男,1966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邳州市赵墩镇闫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邳州市赵墩镇闫家村。法定代表人:巩洪桥,该村主任。原告马景玉与被告邳州市赵墩镇闫家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原告马景玉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景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景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636元,减半收取计1318元,由原告马景玉负担。审 判 长 曹卫祥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子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