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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8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杭州长青包装塑料制品厂与杭州佳和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长青包装塑料制品厂,杭州佳和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685号原告:杭州长青包装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工业园区(凤都村)。法定代表人:杨富明。被告:杭州佳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951号。法定代表人:张维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炳梁,浙XX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长青包装塑料制品厂诉被告杭州佳和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杭州长青包装塑料制品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庭审前也未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由原告杭州长青包装塑料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陈自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旭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