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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4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蒲雨薇、蒲克难、冯丽、冯成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蒲雨薇,蒲克难,冯成程,冯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2民初4713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张林,四川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雨薇,女,1989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蒲克难,男,1939年11月27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冯成程,男,1982年9月2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冯丽,女,1982年9月2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刘广东诉被告蒲雨薇、蒲克难、冯丽、冯成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蒲雨薇、蒲克难、冯丽、冯成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000元;二、判令四被告按合同约定连带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及罚息;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送达费等。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4月13日就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签订了《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还款起止日期为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止。协议第六条约定了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金以及罚息。���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全面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利息,至今仍欠借款本息合计达33000元。被告严重的违约行为已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蒲雨薇、蒲克难、冯丽、冯成程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13日签订《借款协议》、《还款管理服务说明书》、《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委托扣款授权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还款起止日期为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止,月还款16500元。同时约定逾期还款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10%计收违约金并按日收取0.05%罚息。在协议履行中,二被告欠本息合计33000元未偿还,引起诉讼。认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协议、还款管理服务��明书、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委托扣款授权书、还款明细清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提供了被告黄敏、叶伟芬签名的借款协议,该协议载明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时间及金额、还款方式等,符合借款合同的形式要件,否定借款事实的责任在二被告,但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否认借款的真实性,故其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利息的计算。原告提供的借据协议约定借款15万元、偿还16.5万元,实际已包含了利息,同时又约定了违约金、罚息。二被告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因双方约定年利率超过24%,对于超过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蒲雨薇、蒲克难、冯丽、冯成程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蒲雨薇、蒲克难、冯丽、冯成程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刘广东尚欠利息3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