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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8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高朝阳与马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朝阳,马建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8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朝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建设。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涛,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朝阳因与被上诉人马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7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朝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朝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朝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上诉人高朝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松云代理审判员  刘昭阳代理审判员  麻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