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81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金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韩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金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韩秀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928号原告:梅河口市金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王文楠,总经理。被告:韩秀英,女,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河口市金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河口市金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河口市金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河口市金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宝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