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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韩闯、王策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闯,王策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02刑初512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闯(别名田伟),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2008年10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1月1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转逮捕。被告人王策,男,1994年4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转逮捕。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6〕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闯、王策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鑫欣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闯、王策于2015年12月19日凌晨、12月27日凌晨,先后在衡水市桃城区报社街运输公司家属院、新华路“泰一尚城”小区,趁四周无人、车辆未加锁或以随身携带的剪刀剪断车锁,将被害人孙某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郭佳豪的捷安特牌山地车及一辆20型白色自行车盗走。二人将以上赃物以530元销赃卖掉,赃款已挥霍。经鉴定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590元、捷安特牌山地车价值1805元。归案后,王策退出赃物折款3395元,已返还被害人。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韩闯、王策先后在衡水市桃城区康复街运输公司家属院、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北门以上述手段,盗窃浅灰色山地自行车及蓝色捷安特牌山地车各一辆。二人将浅灰色山地车以80元销赃卖掉,赃款已挥霍。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韩闯、王策及王博(基本情况不详)在衡水市桃城区中心街谢村生活区7号楼,趁四周无人,以随身携带的钳子剪断车锁,盗窃一蓝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并以80元销赃卖掉,赃款已挥霍。2016年1月21日2时许、3月9日中午,被告人韩闯先后在衡水市桃城区报社街驴肉大饼饭店门前、桃城区广厦学院人家小区1号楼2单元门前,以上述手段盗窃史某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及刘某的雅马哈牌摩托车各一辆。经鉴定,两辆车分别价值3128元、5400元。韩闯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以300元销赃卖掉,赃款已挥霍。雅马哈牌摩托车案发后已追回,返还被害人。2016年3月中旬一天14时30分许,被告人韩闯与朋友董玉玺、程静鹤到衡水学院,在该学院南公寓西侧通道,由董玉玺望风,韩闯盗窃一辆白色、橘色相间的越野摩托车。当韩闯将该车推至学院大门时,被保安发现,弃车逃跑。被告人韩闯因盗窃刘某的雅马哈牌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其他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孙某等人的陈述,董玉玺的供述,证人刘智超等人的证言,估价鉴定结论书,抓获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部分赃物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闯、王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闯曾因犯罪被判刑,但仍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韩闯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王策能够如实交代其所犯罪行,且积极退赃,依法对该二人均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韩闯退赔被害人史丽丽人民币三千一百二十八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三、被告人韩闯、王策违法所得160元,被告人韩闯违法所得300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颖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袁冬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