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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吴补等申请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补,北京安正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9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吴补,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红芳,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安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村东。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法定代表人:李继红,该村村长。再审申请人吴补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安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正公司)、一审第三人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直河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补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置。西直河村委会2013年12月15日发出《通告》,安正公司即不再享有转租权,判令吴补向其交纳此后的租金错误。本案进入拆迁补偿腾退程序后,不应再收取租金,拆迁程序排斥吴补在外,安正公司拒不支付吴补拆迁补偿款违约,原判认定吴补违约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安正公司与吴补签订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2013年12月15日,第三人西直河村委会发出《通告》,不必然产生解除所有合同关系的结果。吴补一直占有涉案土地。原判支持安正公司要求吴补交纳2014年12月31日双方合同解除之前的租金及滞纳金并无不当。三方的拆迁补偿纠纷可另案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莎莎书 记 员 赵思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