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书林与魏世凯等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王书林,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XXX。被执行人魏世凯,男,满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XXX。被执行人张景忠,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XXX。申请执行人王书林与被执行人魏世凯、张景忠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书林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魏世凯、张景忠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魏世凯、张景忠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王书林189340.25元、案件受理��5707元、执行费2826元、评估费2000元,共计196873.25元)。2016年10月24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魏世凯将自己名下位于延吉市公园路梨花苑小区某室,以延边经纬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价格¥189,036.00元(单价3600元/平方米)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王书林,同日,被执行人张景忠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826元、执行款7174元,双方债务全部结清。2016年10月25日,本院将执行款717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书林,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丁延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