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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刘晓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83行初71号起诉人刘晓春,住迁安市。本院收到刘晓春的起诉状,要求迁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法定职责,对迁安市信之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行为做出处罚。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刘晓春要求迁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法定职责,其向法院递交的材料是起诉人通过信访途径得到的答复,并未向迁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书面申请要求迁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晓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秀艳审判员  王淑君审判员  赵秀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