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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5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陆悦与谢春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悦,谢春艳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5367号原告陆悦,女,201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法定代理人陆某,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法定代理人罗某,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谢春艳,女,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悦与被告谢春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悦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悦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悦负担。审判员  曾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涵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