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庆锋与周腰和、被告蒋太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锋,蒋太元,周腰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1302号原告王庆锋,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蒋太元,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腰和,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锋与被告周腰和、被告蒋太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锋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锋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庆锋负担。审判员 程红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