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卫少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卫少红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381号罪犯卫少红,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卢氏县杜关镇刘家村何沟组*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以(2012)宝刑一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卫少红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该犯家庭贫困,无缴纳罚金能力),刑期执行自2011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4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11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卫少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卫少红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卫少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9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卫少红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卫少红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