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春生与李晓浩、高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生,李晓浩,高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757号原告陈春生,男,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冬生,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原告陈春生之弟。被告李晓浩,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高臻,女,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文昌大道与武夷大街交叉口东南角沃金大厦16楼、17楼北半部1楼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12605358W.委托代理人李新新,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生与被告李晓浩、高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陈春生负担。审判员 初蓓佳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