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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行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尤昌发、陈丽滨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昌发,陈丽滨,林螺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行字第238-2号申请执行人:尤昌发,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户,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陈丽滨,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林螺琴,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尤昌发与被执行人陈丽滨、林螺琴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大,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秀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带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