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2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段世宝与刘建廷、姜启凤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廷,段世宝,姜启凤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2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廷(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修武,徐州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世宝。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庆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启凤。上诉人刘建廷因与被上诉人段世宝、姜启凤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建廷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建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建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刘建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裴运栋代理审判员 汤孙宁代理审判员 孙守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俞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