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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姜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多祯,姜超,姜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马多祯,男,汉族,1969年6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姜超,男,汉族,出生年月日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姜庚,男,汉族,出生年月日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马多祯诉被告姜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姜超的具体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多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全额退还原告马多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治国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人民陪审员  王全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脱兴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