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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与王治民、王治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王治民,王治荣,冯文广,王治军,王志亮,刘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3034号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郭村集。负责人孙福希,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马玉明,系单位员工。被告王治民,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王治荣,女,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冯文广,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王治军,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王志亮,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刘强国,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诉被告王治民、王治荣、冯文广、王治军、王志亮、刘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通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燕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