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尼盛家居(苏州)有限公司与林国寿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尼盛家居(苏州)有限公司,林国寿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2440号原告:尼盛家居(苏州)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男,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寿。原告尼盛家居(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国寿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尼盛家居(苏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尼盛家居(苏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尼盛家居(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国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585.5元,由原告尼盛家居(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黎黎代理审判员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梦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