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梁新有与梁新付、袁守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新有,梁新付,袁守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3470号原告梁新有。被告梁新付。被告袁守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新有与被告梁新付、袁守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新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