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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梁新有与梁新付、袁守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新有,梁新付,袁守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3470号原告梁新有。被告梁新付。被告袁守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新有与被告梁新付、袁守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新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梁 关注公众号“”